东莞环保:污染物排放标准要以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自然的逻辑就是控制污染的产生源,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场所就成为环境保护法的管控对象。这些对象无非是工业企业、生活设施、农业生产活动,即一、二、三产业,不同时期监管重点可能不同。在工业化进程中无疑要将工业企业作为重点控制,管控工业污染有两种途径,一是关闭污染严重的工厂,另一种是工厂不关闭,但要求工厂采取技术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工厂一般是按照标准化生产工艺设计建造的,自然地,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采用标准来度量就有针对性,标准最基本的特点是对重复性事物而建立的统一的技术要求。这样就发明了排放标准这一工具来限制工业排放。
排放标准的确立思想有两种。一是以环境容纳能力而定。据东莞环保工程相关人士介绍事实上由于环境系统的复杂性,我们不能也不应该将环境容量都拱手让给既有工厂排污而不要求工厂治理自身的污染,不为将来的发展留出空间。由此来看,以环境容量来确立排放标准这一思路似乎不可行。另一种确立标准的思维是,既然工厂是依靠技术设备形成的工艺流程,污染物是生产流程产生的,采取反污染技术一定能抵消污染物向环境的排放量。然而在实践中,即使同类工厂也会因为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最终技术方法有所不同。因此,从环境公平的角度来看,给出一个数值标准更加相对科学合理,而不是直接规定采用何种技术。
但是,这里面还存在着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污染源或者行为活动不具有规律性,多为无组织排放,例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生活垃圾填埋厂的恶臭气体等,对排放到环境中污染物含量的测量非常困难甚至无法度量,这时,制定数值化的排放标准难度就很大。因此,规定这样的污染物产生源、行为活动的操作技术规范就成为排放标准要攻克的技术难点,自然就产生了一种规范技术要求的排放标准。例如,美国规定排放标准的概念范畴就要大些。美国《清洁空气法》分为“污染源特性标准”和“危险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具体的标准条文规定中将 “排放限值”和“操作标准”两类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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