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排污大户岂能以罚代管?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的水资源保护形势非常严峻,水污染严重与污染防治滞后,水体调节功能弱化与水环境不断恶化等矛盾十分突出。近年来的几起重大水污染事件一再表明,在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的改善上我们只能进步,不能原地踏步,更不能退步。任何企业,不管规模有多大,贡献有多大,名声有多高,只要是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超标排污,就必须依法停产整顿,污染环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者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
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处罚力度较弱,排污收费标准低,对超标排污行为罚款数额不足,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过轻,对恶意违法行为缺少有针对性的处罚手段,造成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相对于违法者所取得的高额利润来说,处罚金额微不足道,无法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诚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曾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违法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但是,笔者以为,现行规定的排污收费或罚款,还不足以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为此,必须适当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和罚款额度,以增强企业守法的自觉性。此外,现在环境污染事故不少,其中不乏重大污染事故,但能按照刑法规定处理的寥寥无几。因此,环境立法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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