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环保工程项目验收监测注意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东莞环保工程项目验收监测注意事项
1、我站根据局监督科委托监测的企业名单及项目进行监测;
2、一般情况下,废气与噪声一起监测;废水量不超过500立方米/天时,由监督科会同其他相关科室进行现场验收并由监测站人员同时采样;废水量超过1000立方米/天时,由监督科委托监测站进行连续三天采样监测;
3、为方便企业,一般在监测现场收取监测费用并开具财政票据,亦可选择将监测费用汇到本站财务帐号;
4、在监测锅炉、粉尘、有机废气及厨房油烟等项目时,企业须在监测工作开展前按要求做好监测平台及开监测孔,并在监测孔附近配备220V电源插座;
5、现场监测的工作强度比较大,企业应安排2~3名工人(含1名电工)协助,以方便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6、企业到监测站办公室自取监测报告者,以本站开具的财政票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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