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排污处罚必须超出其违法所得,否则就是奖励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对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并拟对违法排污进行“按日处罚”,取消“单次罚款不超过一百万”的上限处罚标准。不过参与座谈会的代表们仍觉得“不过瘾”。有专家建议处罚要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处罚必须超出其违法所得,否则就是奖励”。如果处罚数额不超过违法所得,其实相当于奖励了企业,因为企业可以“交钱了事”,罚完了继续干。此外,追责要“责任到人,企业排污,到底是谁下令这么做的,谁对这个违法行为负责,谁参与了违法不仅要把责任追究到企业,更要落实到具体的人。
市民代表和韧也认为,条例从一开始就必须严格执行,就像“酒驾醉驾”执行那样严厉,让大家懂得污染是“高压线”,谁都不能碰。条例应解决好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环境税费一定要高于治理的成本,这应该作为原则之一写入条例,“也就是说排污收费也好,汽车尾气收费也好,标准定在哪儿,一定要让这个标准高于治理成本。”记者了解到,现在的排污收费很低,因此出现企业宁愿购买排污权也不治理污染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考虑把排污费改成环境税,收支完全脱钩,财政解决环保部门的工作经费,环境税作为地方税由地方政府统一安排。
对任何一个违法行为都应该采取双罚制,也就是一方面罚违法的单位,另一方面罚个人。国家的水污染防治法就是第一个突破,对单位罚完后,再对个人处不超过年收入50%的罚款。此外,在不久前发布的两高司法解释中也提出对个人和对单位的双重处罚。此外,处罚金额要考虑到通货膨胀等因素,这样随着物价的上涨,处罚额度才不会下降。同时大气污染需要每个人的参与努力,不是环保局一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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