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修改,公益诉讼如何定位?
近年来,一些可能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由于没有及时公开信息,公众无从参与决策,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关于公众参与,现行环保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目前环保修改对公众诉讼又是如何定位?
“环保法”正在修改,强化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支持公益诉讼已成为全球性热点话题,也是修法的重点内容。东莞环保相关部门表示应该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主渠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之外,允许其他环保公益组织成为诉讼主体,甚至可以允许个人联合提起公益诉讼。通过降低门槛,让更多的公共利益问题通过法律渠道进行博弈,使打环保公益官司成为家常便饭,这将大大有利于民众环境诉求的破解。
事出有因,风生水起。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这在业界引发激烈的争议,成立8年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如果中华环保联合会真的是环保法修法后仅此一家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那么,备受质疑就应该算是“站着中枪”的了!
事实上,一直以来,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大型环保公益行动、组织和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取得的进展,还是可圈可点的。如影响较大的中华环保世纪行、状告贵阳一造纸厂污染获胜诉等等。但质疑者从有污染企业,特别是有违规排污的“案底”的企业名列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认为很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甚至有可能成为污染企业的“避风港”。这样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
“吃人家的嘴短”。一边收企业会费,一边去起诉企业,在利益驱使下,两者很难兼顾。据了解,企业加盟所缴的会费在环保联合会经费来源中占了不小的份额。章程规定,主任委员单位会员每届缴纳会费30万元。无论是官方机构,还是民间组织,在经费问题上还是应该“洁身自好”,守住底线的。当年上海世博会收了烟企2个亿的捐款,公众一质疑,立马退钱。环保联合会“口粮”问题事关组织的公证性,不能含糊。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评估认为,现行环保法对公民的监督权缺乏相应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使得公民的监督权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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