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治理设施未运行“惩罚”你了解吗?
VOCs的产生主要存在于企业原辅材料或产品中,大部分易燃易爆,部分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大气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企业实现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减少安全隐患的有力手段。为提高相关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2021年4月13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丰泽区某工艺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树脂工艺品生产,其手工彩绘区域正在作业。废气主要来源于油漆和无苯天那水挥发的有机废气。现场检查时,手工彩绘区域配套的UV活性炭一体化净化装置未运行,设施风机未运行,电压表指针指向0,手工彩绘区域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无组织排放。
同时,该公司主体工程于2020年8月投产,至今尚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该公司认为,由于生产未达到75%以上,达不到验收检测要求的负荷,所以至今未验收。
根据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规定,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根据2016年原环保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 第40号)该文件已废止。目前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因此该单位提到的“生产负荷未达到75%所以至今不能验收”的意见不成立。
那么其他企业在进行验收工作时候,一是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另外对于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执行其中相关工况负荷要求。
最终处罚
1.责令改正(责令立即改正手工彩绘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行为);
3.罚款贰拾叁万叁仟元整。
依据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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