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制度转形升级这三点不能打折扣
环评制度在我国实施多年,在促进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今天的环评存在着越来越多的问题、弊病,环评制度在法规、体制机制、技术等方面上需要进一步的改革转型升级。近年来,环评行政审批、环评制度改革倍受社会各界关注,那么我国环评制度该如何创新发展呢?
我国环评领域问题确实不少,目前环评所需的前置环节和要件过于庞杂,几乎涵盖或涉及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大部分内容,环评承担了许多不应当也不必要承担的责任。环评咨询机构编制环评文件时间长、评价重点不突出,影响项目进展。具体表现在六大方面:一是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环评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存在,背后隐藏监管失职和腐败问题;二是有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插手环评审批,或者开办公司承揽环评项目牟利;三是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当利益输送;四是环评机构资质审批存在“花钱办证”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五是把关不严、批而不管、越权审批,不仅导致污染隐患,而且加大权力寻租空间;六是地方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中腐败问题易发。因此,改变这么问题必须从下几方面做起:
一、公众参与范围和对象必须明确,规范公众参与。
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补充、完善公众参与的相关内容,明确公众参与范围和对象,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切实反映环境权益可能受到影响的公众的真实意见,保障公众在环评审批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环评地位明确规划,细化违法责任追究。
在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的衔接上,《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应避免重复。而对于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制约,《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均未作出相应规定。尽管环境保护部出台了相应的规章,把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作为受理、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但因法律效力较低,不具备普遍约束力。
由于规划环评意见难以形成刚性约束、追责机制不健全,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约束力有限,造成规划未评先批现象仍然存在。对此,应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保护优先原则,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明确未进行环评的规划不得通过审批。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审批程序,建立有效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衔接机制,不断强化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细化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对因未采纳规划环评意见导致的规划实施后发生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规划审批机关、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不执行或不落实规划环评制度的相关责任人的惩罚力度,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三、规范简政放权,依法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创新。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创新,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中央提出简政放权的改革措施,各级环保部门相应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制定环评豁免目录等。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得到了当地政府、企业的认可,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形势下,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我国环评领域问题确实不少,目前环评所需的前置环节和要件过于庞杂,几乎涵盖或涉及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大部分内容,环评承担了许多不应当也不必要承担的责任。环评咨询机构编制环评文件时间长、评价重点不突出,影响项目进展。具体表现在六大方面:一是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环评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存在,背后隐藏监管失职和腐败问题;二是有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插手环评审批,或者开办公司承揽环评项目牟利;三是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当利益输送;四是环评机构资质审批存在“花钱办证”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五是把关不严、批而不管、越权审批,不仅导致污染隐患,而且加大权力寻租空间;六是地方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中腐败问题易发。因此,改变这么问题必须从下几方面做起:
一、公众参与范围和对象必须明确,规范公众参与。
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补充、完善公众参与的相关内容,明确公众参与范围和对象,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切实反映环境权益可能受到影响的公众的真实意见,保障公众在环评审批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环评地位明确规划,细化违法责任追究。
在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的衔接上,《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应避免重复。而对于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制约,《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均未作出相应规定。尽管环境保护部出台了相应的规章,把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作为受理、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但因法律效力较低,不具备普遍约束力。
由于规划环评意见难以形成刚性约束、追责机制不健全,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约束力有限,造成规划未评先批现象仍然存在。对此,应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保护优先原则,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明确未进行环评的规划不得通过审批。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审批程序,建立有效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衔接机制,不断强化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细化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对因未采纳规划环评意见导致的规划实施后发生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规划审批机关、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不执行或不落实规划环评制度的相关责任人的惩罚力度,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三、规范简政放权,依法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创新。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创新,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中央提出简政放权的改革措施,各级环保部门相应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制定环评豁免目录等。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得到了当地政府、企业的认可,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形势下,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相关标签:东莞环保,东莞环保工程,东莞环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