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排污收费新动态,排污企业看过来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有关精神,为确保广东省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广东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新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各行业排污企业请仔细看好,并按要求执行。
1、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主要污染因子,仍执行现行征收标准,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每污染当量1.2元征收,化学需氧量、氨氮按每污染当量1.4元征收。
2、污水中的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元提高至1.4元。
3、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均须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污染因子按照污染当量数由多到少排序,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在每一废气排放口,对所有污染因子按污染当量数由多到少排序,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因子征收排污费。
4、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以及其他废气、污水中其他污染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现行标准征收。
调整现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范围及计征方法,进一步促使企业自觉减少污染物排放。通知表示,要对全省范围内应缴纳排污费的排污者,其排放的所有收费的污染因子均实行加倍或折价差别排污费征收政策,以进一步促使企业自觉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指标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排污收费标准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相关规定淘汰类的,按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排污费。
通知要求,广东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并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对于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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