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污染防治政府问责新思路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政府水污染防治职责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是地方人大普遍反映的问题。水污染防治涉及众多的部门,治理起来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简单,水污染防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达到一致团结治理,更重要的是应进一步明确各级政
府及监管部门责任。
东莞环保介绍在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中,着重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细化工作内容,避免权责不分。地方政府是一个集合概念,应进一步细化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建议确立水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明确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各个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赋予其监督管理职权,确立其责任。导入行政问责制,从问责对象、主体、范围、责任等多方面加以规范,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具体要求如下:
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增加“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内容。同时,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向社会公布考核办法和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不能尽职尽责,使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同时,应健全惩处制度,解决好目前存在的行政执法不及时、不到位题。
府及监管部门责任。
东莞环保介绍在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中,着重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细化工作内容,避免权责不分。地方政府是一个集合概念,应进一步细化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建议确立水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明确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各个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赋予其监督管理职权,确立其责任。导入行政问责制,从问责对象、主体、范围、责任等多方面加以规范,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具体要求如下:
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增加“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内容。同时,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向社会公布考核办法和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不能尽职尽责,使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同时,应健全惩处制度,解决好目前存在的行政执法不及时、不到位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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